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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年04月17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辦發〔2016〕233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29 14:32:20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無錫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及《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由市政府安委會統一管理,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管理范圍:

      (一)發生1起2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工業中毒;

      (二)造成5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12個月內累計發生2人以上死亡的;

      (四)累計新增職業病人3人以上,或者累計造成7人以上重傷或者累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00萬元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后,謊報、瞞報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七)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八)抗拒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

      (九)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或者發生社會影響惡劣,有必要納入管理范圍的生產安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的。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誰監管、誰采集”的原則,由各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監管權限不明確或者有交叉的,按照“誰處罰、誰采集”的原則,進行信息采集。

      每條信息應當列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具體項目,并提供符合該項目的相關材料。每條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法人或者自然人名稱、工商注冊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類信息還應當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傷亡人數及其違法行為;非法違法行為類信息還應當包括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基本證據;事故隱患類還應當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者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并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報送。各市(縣)、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采集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進行匯總,并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單位要填報《納入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登記表》(見表1)。

      (四)信息公布。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將黑名單報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并通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以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該生產經營單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供情況說明。原信息采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后,填寫移出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登記表(見表2),并報送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相關部門。

      其中受到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等現場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報送整改材料并提交移出申請,經原信息采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方能移出。

      第五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規定,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管理、環境管理、財政資金補貼等工作中,應當按《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無錫市企業失信行為聯動懲戒實施辦法(試行)》實施聯動懲戒。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入庫管理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最后一次記錄起后延3年。

      納入國家、省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同時自動列入市級黑名單管理。

      第七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年至少進行1次執法檢查,并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八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發布等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九條 各市(縣)區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無錫市納入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登記表

           2.無錫市移出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登記表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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