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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加強資助經費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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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06438/2018-01083 生成日期 2018-02-11 公開日期 2018-02-12
    文件編號 錫教財〔2018〕44號 錫財教〔2018〕2號 發布機構 無錫市教育局
    效力狀況 有效 附件下載 下載
    內容概述 關于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加強資助經費管理的意見

    各市(縣)、區教育(文體)局、財政局,各直屬院校、市屬各民辦學校,有關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教育民生,健全學生資助體系,提高精準資助水平,促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安心接受教育,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實施意見》(錫委發〔2017〕58號)、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錫政規〔2018〕1號)文件精神,現就完善教育資助制度加強資助經費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家、省、市相關部署要求,加快構建精準資助、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項助學政策,著力擴大資助比例,提高資助水平,加強經費管理,更好發揮資助功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堅持合理認定,規范執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嚴格認定程序,簡化證明手續,依托信息共享系統開展信息比對,提高認定工作科學化水平。

      ——堅持精準資助,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實施分檔資助,優先資助特別困難學生,適當提高比較困難學生資助標準,兜底保障一般困難學生,做到應助盡助,提高資助精準度。

      ——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保護學生尊嚴,采用大數據分析、個別談話、家訪等隱性方式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注重保護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

      ——堅持規范監管,提高學生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加強資助資金管理,確保及時發放、專款專用。

      二、認定工作

      (一)落實認定工作責任。各市(縣)區教育局、財政局要貫徹落實《無錫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的統籌,指導、檢查和督促學校開展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認定和資助工作納入對學校辦學評價的范疇,每年組織一次績效考核,督促學校提高工作水平。校(園)長是認定和資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承擔起工作責任,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小組,確定專門部門負責,做好認定和資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各市(縣)區教育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建設,確定機構名稱,明確機構負責人,刻印機構公章,并保障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安排辦公場所、設備和業務經費,保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獨立、高效開展工作。學校要明確專人負責認定和資助工作,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并保持人員穩定,保證資助工作持續有效開展。對從事資助工作的人員,學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認定相關崗位工作量。要完善班主任崗位職責,把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作為班主任的重要責任之一,加強日常督促檢查。

      (三)規范認定工作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按照學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復查、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程序進行。認定過程中,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復雜的,可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合理調整其認定等級。學校要制訂具體的認定工作流程和規定,確保認定工作有據可依、有序進行。要創新認定及公示的方式方法,減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影響。評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應當以學生申請、相關證明材料、走訪核實情況為主要依據,不得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學校公示審查結果應當選擇合適方式、合適地點,減少對學生心理的影響,公示時一律不得出現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銀行卡號等個人敏感信息。

      (四)優化認定工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比對機制,依托和運用政府信息共享系統,與中小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庫進行比對,及時掌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并將符合認定條件的比對信息告知相關學校。同時,開展電子證件(證照)查驗,對通過查驗的學生,由學校告知不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要完善學籍管理,為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信息比對提供支持。學校要根據比對信息、查驗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提出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和資助申請。

      三、資助標準

      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自2018年春季學期起調整各級各類教育資助標準。調整后的資助標準為:

      (一)學前教育

      1.特別困難幼兒:減免保育教育費。公辦幼兒園免費標準按實際收費標準執行;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高于同類別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按同類別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進行減免。

      2.比較困難幼兒:按照1200元/生/年的標準給予資助。

      3.一般困難幼兒:按照1000元/生/年的標準給予資助。

      (二)義務教育

      1.特別困難學生:

      (1)減免在校午餐費:減免標準為8元/生/天,減免天數按實際在校天數計算,不足部分由學校承擔;

      (2)減免社會實踐活動費:每學期減免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定公布的公辦學校收費標準執行,按實結算后的不足部分由學校承擔;

      (3)給予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小學1500元/生/年、初中2000元/生/年。

      2.比較困難學生:按照小學120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的標準提供生活補助。

      3.一般困難學生:按照小學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標準提供生活補助。

      (三)普通高中

      1.特別困難學生:

      (1)減免學雜費和住宿費:公辦高中免費標準按所在學校實際收費標準執行;民辦高中收費標準高于同類別公辦高中收費標準的,按同類別公辦高中收費標準進行減免。

      (2)發放國家助學金:發放標準為2500元/生/年。

      2.比較困難學生:按照2200元/生/年的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

      3.一般困難學生:按照2000元/生/年的標準發放國家助學金。

      (四)中等職業教育

      按照國家、省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執行。

      四、經費管理

      (一)資助經費安排。每年9月底前,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資助人數和資助標準,測算下一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所需經費。財政部門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予以足額保障。

      (二)資助經費發放。各校要嚴格按照年度預算和經認定的資助對象名單發放資助經費,減少資金撥付環節,原則上要以打入申請人本人銀行卡的方式進行發放,做到資金直達。各地一律不得發放現金,不得以實物、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資助經費。

      (三)事業收入提取。各地各校要完善政府助學金、校內獎學金、學費減免、特殊困難補助等資助辦法。普通高中學校、幼兒園要按照規定,每年從學費收入(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對家庭突遭變故的困難學生進行臨時救助等資助工作。事業收入提取比例按照《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6〕36號)、《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政府資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1〕44號)文件執行。

      (四)完善經費監管。各級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資助的管理,完善學生資助經費監管制度。各校要嚴格執行財務規定,對資助經費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要加強學生資助工作信息化建設,資金發放10個工作日內要將學生資助各類信息同步錄入國家和省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無錫市陽光扶貧監管系統,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到資助統計信息、學生學籍信息、資金發放管理信息三者一致。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定期組織資金發放情況專項檢查和監督,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各地各校要定期開展學生資助工作自查自糾,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拓展籌資渠道。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優惠政策措施,大力宣傳社會力量捐資助學的做法和典型,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統籌各類獎助學資金,提高資助成效,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五、政策宣傳

      (一)把握宣傳時機。各地各校要把握好暑期和新生入學兩個重要時間點,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形成集中宣傳態勢。各學校(幼兒園)在每年發放錄取通知時,要附帶學生資助相關政策介紹資料。

      (二)拓寬宣傳渠道。要充分利用教育宣傳陣地,加強與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的溝通合作,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和個人移動終端等傳媒平臺,全面、深入、持續地進行宣傳,使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知曉學生資助政策。要組織走進社區街道、走進學生家庭,了解情況、介紹政策,消除宣傳盲區和工作死角。要設立咨詢熱線電話并對外公布,確保熱線電話順利暢通,及時為學生和家庭答疑解惑,解決問題。

      (三)加強資助育人。積極選樹典型,宣傳家庭經濟困難受助學生勵志、感恩、誠信的典型,為廣大學生樹立身邊的榜樣,促進受助學生成長成才,擴大學生資助工作的成效。



    無 錫 市 教 育 局

    無 錫 市 財 政 局

    2018年2月11日

    來源:無錫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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