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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辦發〔2018〕58號
    制發機關  市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6 10:22:29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6日

         

    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完善我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鼓勵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以優秀的研究成果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理論發展、人才培養以及決策科學化,加快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和哲學社會科學強市建設,更好地為建設“強富美高”新無錫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發,是全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最高獎,每兩年開展一次評獎工作。

      第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包括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報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輔讀物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第四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推進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創新,展示社科研究成果,促進社科學術交流和合作,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五條  評獎工作由市成立的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獎委員會)負責實施。

      評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獎辦)設在市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市社科聯),具體負責評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勵成果總數不超過12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不超過30項。

      第七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標準為: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5000元、三等獎2000元。

      第八條  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定,如確需調整,由市社科聯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獎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審核安排。

      第九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獲獎成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體現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二)基礎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三)應用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特別是本省、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普及類獲獎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宣傳黨的創新理論、闡釋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傳播普及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第十條  申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是本市個人或者集體的研究成果,本市個人和集體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內部成果應當是課題負責人或者首席專家。

      第十一條  參加評選的成果,應當是在規定的時限內發表的成果。一個作者最多可申報2項成果,在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獲得一項獎勵。

      第十二條  申報成果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申報成果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地廳級獎勵的,不再申報、參評和獎勵。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向評獎辦提出申請。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  申報人應當根據評獎通知要求,向評獎辦或者評獎委員會的委托申報點提交申報表、成果原件、佐證資料等材料。

      評獎委員會的委托申報點為市各社科學會,各市(縣)、區黨委宣傳部(社科聯)、市委黨校科研處和在錫高校社科處(科研處),接受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申報材料,經匯總后報評獎辦。

      第十五條  評獎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結束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成果進行審讀評分。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的原則。評審工作分學科評審組初評、綜合評審組復評和評獎委員會終評三步進行。

      第十七條  學科評審組由在社科領域中具有較高學術、研究、管理水平和較強決策咨詢能力的專家,與往屆評委組成評委備選庫,按學科結構分別抽取組成,一般由5人組成。

      學科評審組根據評分標準和評審規則打分,進行初評,形成評審意見和推薦名單。

      第十八條  綜合評審組由各學科評審組負責人、學科評審組部分專家及評獎辦人員組成。

      綜合評審組按照分數優先、兼顧學科(地區)均衡的原則對初評推薦的成果進行評價,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薦市成果獎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

      第十九條  評獎委員會召開終評會議,根據省優秀成果獲獎情況及綜合評審組的推薦,擬定獲獎成果建議名單。

      評獎委員會終評會議應當有2/3以上委員參加,其中,一等獎的擬獲獎成果,應當經到會委員2/3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擬獲獎成果,應當經到會委員1/2多數無記名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評獎委員會擬定的獲獎成果建議名單,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評獎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間,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向評獎辦提出;評獎辦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如異議屬重大事項或者違規違紀等重大問題,由評獎辦進行核查后,提交評獎委員會研究處理;評獎辦應及時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依法認定屬于剽竊、剝奪他人研究成果,騙取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由市社科聯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簽訂保密承諾書,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與申報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進行回避申報。

      第二十四條  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對評審人員取消評審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無錫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同時廢止。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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