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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02月22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辦發〔2018〕75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6-21 11:05:33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提供權威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類別和級別按照《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預警信息要素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六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及時無償、規范發布”的原則。

      第七條  預警信息由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按權限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情況按應急預案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八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無錫市“十三五”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形成與國家、省相互銜接、規范統一的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播發預警信息。

      第九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發布的綜合協調、檢查評估等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條  氣象部門負責全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省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要求,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研究制定預警信息統一發布的流程,建立與國家、省相互銜接,與預警信息發布部門相互鏈接、規范統一、快捷高效的無錫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做好預警信息向廣播、電視、網站、通信運營企業等傳媒推送和發布工作,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建立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為預警信息發布職能部門和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提供平臺,不改變現有預警信息發布責任權限,不替代相關部門已有發布渠道。

      第十一條  公安、國土資源、住建、環保、交通運輸、農業、市政園林、食品藥品監督、水利、衛計、人防、安監、地震、氣象、海事、消防、供電、通信等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建立完善預警信息分級發布標準、流程和審核審批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指定人員負責預警信息制作、審核、發布(含變更和解除),做好相應類別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審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需要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由相應的預警信息發布職能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后,通過設在本級氣象部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相關部門已有發布渠道發布,并對所發布信息內容、質量負責。

      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與設在本級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的銜接,建立健全相互之間聯系人制度和合作工作機制,明確發布格式、流程和責任權限等,充分利用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承擔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運行的氣象部門所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工作要求,為預警信息發布職能部門和單位無償提供預警信息錄入客戶端,及時做好發布相關服務,并加強發布平臺建設與運維管理,強化安全保障,不斷提高預警信息發布能力。  

      第十三條  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對達到預警級別標準的突發事件,經會商研判需要向社會發布的,應按職責分工和權限及時制作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按規定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簽制,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應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或本級政府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發布Ⅲ、Ⅳ級預警信息應由本級政府受委托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受政府委托的部門或單位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應同時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  

      未經批準和委托,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預警信息在基層的傳播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指定專人負責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員的作用,通過走街串巷、進村入戶,采用應急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傳統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確保預警信息全覆蓋。  

      學校、醫院、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旅游景點、廠礦企業、建筑工地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后,應通過告示、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方式立即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應協調指導新聞媒體、網站、通信運營企業等與市、市(縣)、區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推動各類信息傳播渠道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在第一時間無償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廣電部門要認真做好全市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傳播體系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加快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村和社區預警信息傳播系統等工程,努力提高預警信息的覆蓋面和時效性。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建立完善預警信息響應機制和流程,快速、準確、權威、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  

      市通訊行業管理辦公室應當按《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公益性短信息發送管理辦法》(蘇通〔2017〕107號)的要求和流程,協調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免費發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應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落實專人負責有關工作,及時接收和發送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電子顯示裝置等可即時傳播的媒體,對收到的紅色、橙色預警信息,應當立即安排首播,并在預警信息解除前滾動播發。  

      第十七條  相關地區和部門在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所屬以及所管理的部門、單位,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應對工作,避免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條  負有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九條  相關地區和部門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公眾主動自覺地從法定渠道獲取預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預警信息,切實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出現延誤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三)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電信運營企業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發布、刊載和傳播預警信息的;  

      (四)編造虛假預警信息向社會發布與傳播的;  

      (五)非預警信息發布責任部門發布預警信息的;  

      (六)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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