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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24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發〔2019〕19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6-10 10:07:26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支持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支持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化體制機制創新,支持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建設發展,進一步完善技術研發體系,提升產業創新動能,加強物聯網產業技術創新資源集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創新中心聘用人員任職可采用全職、兼職和掛職的形式,可采取調轉引進、柔性引進(人才共享)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引進特定范圍內高層次人才。

      2.對創新中心聘用且符合條件的外籍專業人才及隨行家屬取得工作許可及居留證件等辦理提供綠色通道;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來創新中心開展技術研發或創辦科技型企業的,給予中國公民相應的同等待遇。

      3.創新中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自主設立部門機構、管理制度,設定薪酬結構與薪酬標準,設置薪酬激勵、晉升激勵、股權激勵等考核激勵措施。創新中心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時,符合稅法規定的獲獎人獲得的股權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收入時,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4.無錫物聯網創新中心建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建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中心實施物聯網領域重大原創技術創新項目、人才培養、產業投資、成果轉化、創業孵化、戰略研究等,構建新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體系,可用于創新中心、聯合創新平臺、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運營費用、市場化聘用人才的薪酬、對外購買服務和技術創新成果的支出、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交流的費用。建設發展資金的使用、調整和管理,由創新中心理事會批準。

      5.創新中心使用財政資金取得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歸其所有。創新中心圍繞營造物聯網及工業互聯網創新生態建設,可出資設立公司,并可采用并購、投資入股、撥投結合、債轉股等方式支持創新,加快創新成果轉化,投資收益可由創新中心自行處置。

      6.鼓勵創新中心支持的單位積極申報國家、省、市財政扶持項目,不計入市級同類財政專項扶持資金限額限項管理的基數。

      7.鼓勵創新中心參與國際國內合作交流,與境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龍頭企業聯合建設研發機構,鼓勵創新中心在境內外設立或參與設立研發、科技服務等機構。對創新中心從事科研的人員因公赴國(境)外從事學術交流、技術合作的,出訪批次數、組團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安排。

      8.放寬住所登記條件,實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記,為孵化企業、衍生企業及引進企業發展提供登記便利。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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