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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建立民營企業融資會診幫扶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辦發〔2019〕38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06 13:33:54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關于建立民營企業融資會診幫扶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9〕3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建立民營企業融資會診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落實工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6日

    關于建立民營企業融資會診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

    無錫銀保監分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江蘇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建立民營企業融資會診幫扶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40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部署要求,著力緩解我市民營企業融資困難,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現就建立民營企業融資會診幫扶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會診幫扶機制的重要意義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民營企業為我市經濟增長做出了突出貢獻,已成為我市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基礎依托。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環境,民營企業遇到不少困難和挑戰,融資仍然是一個突出問題。各地各部門及各銀行機構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著力加大對民營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把“兩個維護”落實到服務實體經濟的具體行動上。要牢固樹立“幫企業就是幫政府幫銀行、化風險就是促發展保穩定”的理念,把會診幫扶機制作為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重要舉措,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按照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針對民營企業實際運行中的困難和矛盾,開展聯合會診,協同研究制定相關措施,精準幫扶企業融資,促進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建立會診幫扶工作體系

      (一)健全組織保障。按照“政府牽頭、監管引導、銀行對接、企業配合、部門聯動”的思路,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商業聯合會、市銀行業協會和主要債權銀行機構負責人等參與的會診幫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無錫銀保監分局,負責日常具體事務。會診幫扶工作小組負責制定行業性幫扶政策,協調跨區域企業工作以及對經營規模在全市靠前的大型民營企業開展聯合會診和融資幫扶。

      (二)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區應參照設立會診幫扶工作小組,承擔屬地責任,從地方經濟金融穩定發展大局出發,負責做好當地企業的會診和幫扶工作。

      (三)明確職責分工。各地各部門應著力解決會診幫扶企業在土地利用、稅費優惠、債務處置、司法執行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會診幫扶期間引導債權人暫不采取起訴、追償等措施,為會診幫扶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司法環境。相關企業管理部門、工商聯應深入調研了解企業實際融資困難,督促企業積極配合會診幫扶工作。無錫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市銀行業協會應指導銀行機構凝聚共識、統一行動,避免盲目停貸、壓貸,對必要合理的新增融資需求給予支持。各銀行機構應發揮主力軍作用,建立單位領導牽頭、管理部門參與、分支機構上下聯動的會診幫扶工作體系。

      三、合理確定會診幫扶對象和舉措

      (一)確定會診對象。會診對象原則上應為具備下列條件的大中型民營企業:(1)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主業相對集中的實體企業特別是先進制造業企業,符合國家環保和安全生產標準;(2)產品或服務有市場,有一定競爭力和發展前景,經營正常或基本正常;(3)債權債務完整清晰,資產負債等財務指標總體正常,暫時存在融資困難。信用記錄良好,沒有抽逃資金、剝離或轉移資產等逃廢債行為;(4)如實提供經營管理情況,包括企業股權結構、關聯企業、資產負債、擔保和被擔保、生產經營等情況,所需資金的用途等。

      (二)暢通推薦渠道。會診對象由屬地政府、相關企業管理部門、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工商聯或債權銀行機構等根據企業主動申請,對照上述條件評估后推薦產生。

      (三)合力精準幫扶。會診幫扶工作小組根據擬會診企業的經營和融資狀況,組織相關部門、主要債權銀行機構及其他債權人、擔保人、企業行業協會等進行聯合會診,研究分析企業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前景,會商確定是否真實存在融資困難、是否應列入幫扶對象等。對確定幫扶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一企一策”,并以會議紀要等形式正式提出具體幫扶措施。對會診幫扶工作小組確定的幫扶意見,相關部門和債權銀行等要在法治框架下認真落實,形成合力,確保取得成效。對不具備條件且已出現重大財務風險的企業,另行通過風險企業處置機制等協調幫助。

      四、協調相關部門幫助減負增信

      (一)加快清理拖欠賬款。幫助清理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轄內地方國有企業因業務往來與幫扶企業形成的逾期欠款,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狀況。

      (二)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對符合條件的幫扶企業,依法依規暫緩征收或減免各項稅費,幫助其享受降低社保繳費費率和政府性基金等相關政策,按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紓困救助基金和轉貸應急資金作用。

      (三)幫助企業增信分險。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準公共服務功能,對受擔保鏈、擔保圈源頭企業風險影響,資金暫時緊張但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備長期償債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且信用狀況良好的幫扶企業,給予增信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構建商業可持續的“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幫助企業“破圈解鏈”,緩釋風險。

      (四)支持企業資產重組。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支持會診幫扶企業通過引入戰投、增資擴股、財務重組、兼并重組、市場化債轉股或出售非主業資產等方式,優化負債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相關部門在土地收儲、分割土地產權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五、指導金融機構穩定融資環境

      (一)調整企業融資期限。協調銀行機構在充分考慮會診幫扶企業現金流、實際還款能力等前提下,與企業及擔保機構簽署貸款期限調整協議,重新確定貸款期限或調整還款時點及還款金額。

      (二)實行聯合授信管理。對授信銀行機構較多、融資金額較大的會診幫扶企業,協調銀行機構采取統一行動,暫不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級別。同時,通過組織簽訂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議、存量貸款重組銀團等方式,實行聯合授信管理,改進銀企合作模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避免盲目簡單地停貸、壓貸。

      (三)支持企業新增融資。對會診幫扶企業提出新的合理的融資需求,協調銀行機構在綜合考慮企業負債率等情況下,通過封閉融資等多種方式給予支持。同時要避免出現運動式放貸引發新的風險。

      (四)降低企業成本費用。協調銀行機構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減免各項費用,簡化續貸手續,并通過利率優惠等方式,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減輕企業還款壓力。

      六、注意會診幫扶機制跟蹤問效

      (一)督促企業強化主體責任。督促會診幫扶企業努力穩定生產經營,確保企業正常運轉;開展財務和資產重組,優化負債結構;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真實反映經營狀況;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積極配合會診幫扶工作小組工作,主動接受債權銀行監督,創造有利于幫扶的條件。

      (二)強化會診幫扶機制跟蹤評估。會診幫扶工作小組要定期跟蹤、詳細摸底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狀況,適時調整完善幫扶措施。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定期跟蹤進展,確保各項幫扶措施落實到位。對融資困難已解決的企業,加強服務跟蹤,及時總結可復制易推廣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引導督促會診幫扶對象遵紀守法、積極作為,防止出現“邊幫扶、邊逃債”現象,如發現企業存在不誠信、不配合等行為,應中止幫扶措施,對抽逃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和個人,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依法打擊。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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