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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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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12月31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發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生產,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建(構)筑物拆除工程。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的施工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和市容環境衛生,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協調解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將文明施工工作績效納入全市高質量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政園林、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進的施工技術和設施,推進施工現場管理的標準化、智慧化。

      在建設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單獨開列。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要求,并以書面形式提交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完成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并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等情況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止施工期間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措施,并予以實施。

      第十五條  施工工地現場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安裝揚塵監控設施,并與監管部門聯網。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設置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大門牢固可靠并設有企業標志,門側設置門衛室,夜間照明達標;

      (二)設置警示樁、減速標志、減速帶、反光鏡等交通安全設施;

      (三)設置包含施工許可證公示牌和文明施工監督告示牌等牌圖;

      (四)出入口進行硬化處理,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及相應的泥漿沉淀和排水設施。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實行全員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登記和檢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密閉圍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連續、封閉、穩固,采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距離交通路口3米范圍內設置圍擋的,采用不影響交通路口行車視距的通透性材料;

      (二)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的路段兩側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于3米,其他區域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三)設計合理,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設置封閉基座、抑塵裝置、警示照明燈;

      (四)保持整潔美觀,定期維護保潔,污損、殘缺、銹蝕的及時予以修復;

      (五)圍擋外側按照規定設置牌圖、標識等。

      不具備設置封閉式圍擋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設置移動式圍擋等其他圍擋,并設置警示標識。

      工程前期施工單位尚未進場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圍擋的設置和維護。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防塵的密目式安全網。腳手架操作層及最底層應當進行封閉防護,并在各步距間采取間隔防護措施。腳手架桿件應當完好、美觀,并采取相關防銹措施。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通道、加工場地及材料堆放區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硬化,并保持平坦、整潔。

      城市主干道、景觀道兩側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內樁基工程施工作業場地應當堅實穩固,使用路基板(箱)等進行硬化處理或者實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一條  建筑材料、構件、料具以及廢棄物等應當按照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和有關規定分區、分類堆放,建筑材料應當掛設名稱、品種、規格等標牌。

      第二十二條  從事工程運輸的混凝土攪拌輸送車、混凝土泵車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運輸車輛等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達標油品,符合運輸要求,隨車攜帶相關證照手續,進出施工現場應當服從指揮。

      禁止運輸車輛超載、車輪帶泥行駛、沿途丟棄和遺撒。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排水設施,確保排水暢通,污水應當按照規定處理,禁止直接排入水體、排水管網和外環境。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等廢棄物應當交給經核準的處置、運輸、消納單位處理。

      禁止工程泥漿直接排入水體、排水管網和外環境。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防治揚塵和其他污染物的法律法規,同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散裝水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按照國家標準制定降噪措施,控制施工噪聲,并對現場的噪聲值進行監測和記錄;

      (三)易產生噪音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時用房(棚)內操作;

      (四)施工現場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強光照明的,采取有效遮蔽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裸土地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應當采取遮蓋、灑水、及時清運等防塵措施。

      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于圍擋高度,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建(構)筑物拆除作業,應當按照文明施工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采取場地封閉圍擋、濕法作業、場地硬化、物料覆蓋、車輛沖洗、垃圾清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氣象預報風力達到五級以上或重污染天氣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拆除等作業。

      第二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通行條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需要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申領夜間作業證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防護天棚,并設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志。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封閉。

      施工現場范圍內的臨時設施、臨街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作業區嚴格分開;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廁所,并有專人負責保潔和消毒;

      (五)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按照規定分類處置;

      (六)配備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狀態;

      (七)污水按照規定排放。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辦理衛生許可手續,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應當安裝可開啟式窗戶,保證必要的生活空間。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職業技能、文明施工等知識教育。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交付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文明管理情況開展標準化考評,考評情況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檢查巡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和巡查機制,并配備相應的文明施工監管人員和設備。

      鼓勵購買第三方服務開展文明施工評價。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搶險救災等突發性建設工程以及其他施工活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無錫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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