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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 2021-12-10 16: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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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22-02-01 16:19:51 |
頒發部門 | 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
實行狀態 | 執行中 |
關于印發《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通知
錫人發〔2021〕43號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0日
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1號
《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0日
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生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廣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相應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第七條 鼓勵采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方法,推動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發展,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條 鼓勵電梯制造單位、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單獨或者聯合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推動對學校、醫療機構、車站、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生產
第十條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救援、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等場所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設置電梯的,應當將電梯安全性能、故障率以及電梯制造單位和銷售單位的售后服務、信用狀況等納入采購或者招標的評定內容。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電梯土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土建施工應當符合工程質量要求,防滲漏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是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二)對電梯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制造、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維護保養,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三條 在本市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制造單位沒有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明確在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可以由代理商先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制造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的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鼓勵既有載人電梯轎廂和井道實現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五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交付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運行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人民政府統一建立的物聯網智慧監管平臺。
既有載人電梯在改造時,應當實現電梯安全運行數據采集和傳輸功能。
第十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應當對其制造、銷售的電梯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計算,最低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在保修期限內提供涉及電梯質量問題的修理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托的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電梯需要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經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對改造或者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進行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標牌,標明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土建工程,確認電梯狀況,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保障電梯安全。
第二十條 支持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增設的電梯應當滿足電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于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單位。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確定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須知、電梯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應急救援電話。
(四)保持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干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五)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并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組織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消除前,應當停用電梯。
(七)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保持電梯廳、電梯門和轎廂內干凈整潔,引導和監督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及時勸阻非正常使用電梯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符合公共安全視頻管理規定的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視頻圖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的,裝修完成后,經電梯制造單位確認或者經檢驗、檢測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顯示屏等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安全評估:
(一)電梯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因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停用的;
(四)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參考。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電梯擬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改造、修理、更新經費籌措機制。
第三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質;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煙,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破壞電梯安全標識、救援標識、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七)在電梯轎廂內遺撒建筑(裝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禁止使用載人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資質要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并在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前,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維護保養計劃;
(二)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使用本單位作業人員開展維護保養;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對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作業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予以記錄;
(六)維護保養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確保施工安全;
(七)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八)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電梯。
對公眾聚集場所高強度使用的電梯,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不得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用電梯的意見,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停用或者報廢的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更新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推動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向規模化、專業化發展,采用數字化等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開展電梯維護保養。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公示維護保養計劃、維護保養執行情況等信息,提供優于國家標準的服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可以依據實時線上檢查和監測維護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線下現場維護保養。
第三十六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遵守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定,并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前,將機構資質、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和檢驗、檢測工作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評估結論負責,并按照要求通過數據信息交換系統將報告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統一協調和保障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運用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工作,并與物聯網智慧監管平臺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支持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運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的調度指令;未及時響應調度指令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可以就近調度其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并保持暢通。
發現電梯困人故障或者收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通知并協助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事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做好記錄,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助工作。已經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
(二)近二年發生過事故的電梯;
(三)三十日內發生二次以上困人故障的電梯;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四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做好電梯的選型配置、土建及防水、供配電等配套設施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電梯土建工程建筑質量的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擾亂乘用秩序、妨害運行安全的違法行為。
教育、交通運輸、商務、文廣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內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義務。
第五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日常巡查,督促落實電梯安全責任,協調處理電梯使用中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行為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反映電梯質量、維護保養質量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未將電梯安全運行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人民政府統一建立的物聯網智慧監管平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電梯使用單位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電梯乘用人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行為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乘用人使用載人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拒不聽從勸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使用本單位作業人員開展維護保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要求通過數據信息交換系統將報告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或者未設立值班電話并保持暢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未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責編:司法局